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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
日期:2015-12-8 8:51:55
 
后,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,方可交付使用。

第三章 保护和管理

    第十五条 城市的公共绿地、防护绿地、风景林地、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,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负责管理;公路、河道、铁路两侧的绿化,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;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,由单位负责管理;居住区绿地的绿化,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,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。

  第十六条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,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、地貌、水体和植被。

  第十七条 严格控制监时占用城市绿地。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,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同意,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,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,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批;1000平方米以上的,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,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。绿地临时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、使用办法,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。

  第十八条 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:

  (一)就树盖房、设置广告牌、标语牌;

  (二)在树木上牵持绳索、架设电线;

  (三)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、倾倒有害物质;

  (四)钉或刻划树木、攀折、围圈花木;

  (五)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;

  (六)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;

  (七)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、家禽、堆放物料;

  (八)损坏草坪、花坛、绿篱,盗窃绿化设施。

  第十九条 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,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,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,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。

  第二十条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、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。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,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。经批准砍伐的树木,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。

  为保证管、线的安全使用,需要砍伐、移植、修剪城市树木的,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。承担砍伐、移植、修剪费用的办法,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
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、线安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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